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0-09-22 16:50:56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9〕25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二、资格设置
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名称对应为乡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仅限在乡村学校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敬业修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备中小学教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学科不限)。
(四)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育教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达到县级教育部门考核要求。
(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聘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
1.凡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乡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包括全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下同)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限幼儿园、小学、初中)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限幼儿园、小学、初中)满5年;或获中师学历且年龄满50周岁,在乡村学校累计任教满25年,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限幼儿园、小学)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限幼儿园、小学)满5年。
2.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聘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3.从教以来,有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三)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所教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3.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两次。
(四)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参与编著(主编、副主编或排名前三的编委)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编著(主编、副主编或排名前三的编委)校本教材,地方教材;
4.开设过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
5.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者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师德师风高尚,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市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五、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包括全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下同)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限幼儿园、小学、初中)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限幼儿园、小学、初中)满4年;获中师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限幼儿园、小学)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限幼儿园、小学)满5年。
2.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
(三)教育教学方面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过县局级或乡镇级以上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2.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县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三等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与完成过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撰写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过县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开设过1次以上乡镇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
4.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且获得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的在岗一线教师(不含校领导);
5.师德师风高尚,聘任现职以来获师德考核“优秀”等次2次以上,或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县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六、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乡村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设区市条件,设区市条件不得低于全省条件;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推荐条件,学校推荐条件不得低于全省、全市条件。
(二)乡村学校任教经历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援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支教等同于乡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乡村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乡村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的业绩,均可作为有效业绩。
(四)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五)加大乡村教师学生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聘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六)加大乡村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七)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担任行政干事、社团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2年折算担任班主任1年;
4.幼儿园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5.具有硕士学位的申报一级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八)本条件中的特定词语解释:
1.所称“市” 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 均含本级;
2.校领导是指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的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管理工作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工作;
3.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村小、教学点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4.教育教学类竞赛均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且省级及以下的获奖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5.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的奖励,不包括学科竞赛;
6.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县级荣誉称号。县局级荣誉称号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者其他部门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以此类推鉴定其他级别荣誉称号;
7.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8.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通过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应有立项证明材料和结题证明材料;
9.由学校组织的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义务课外辅导的工作量,按工作时间折算纳入本人教学工作量统计范畴;
10.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教材;
11.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九)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本条件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十一)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